監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是關于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打擊犯罪,保障監察法各項制度順利實施,維護監察法的權威性。
違反本法規定,可能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監察對象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四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泄露調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違反本法其他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進十建”專題學習之監察法(三)
留置,是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對象、適用情形等內容,將留置這一重要的調查措施確立為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法定權限,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
監察法第四十三條是關于留置措施的審批權限、期限、執行和解除的規定,本條分為三款。
第一款規定了留置的審批權限。各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都應當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不能以個人意志代替集體決策、以少數人意見代替多數人意見。就批準權限而言,市級、縣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還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第二款規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況下,留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三個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不能因發現“新罪”(監察機關之前未掌握的被調查人的職務違法犯罪)重新計算留置期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省級以下(含省級)監察機關延長留置期限的,除了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外,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第三款規定了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留置措施。監察機關不配備類似檢察院、法院“法警”那樣的強制執行隊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過程中,需要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執行留置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其帶至留置場所,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配合執行,以防止相關單位或個人的阻撓。二是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機關派人進行看護,以保證被留置人員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間訊問等相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察法第四十四條是關于留置期間監察機關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的規定,本條分為三款。
第一款規定了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留置人與外界失去聯系,如果監察機關不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他們可能會誤以為被留置人已經失蹤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測,因此,除通知有礙調查的以外,監察機關應當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通知是原則,不通知是例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有礙調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發生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情況,如被調查人被留置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被留置人的家屬與其犯罪有牽連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
第二款規定了被留置人員的權利保障。留置期間,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對患有疾病或者身體不適的,應當及時提供醫療服務,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訊問被留置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一般情況下,訊問時間應當盡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點之前,訊問持續的時間也不得過長。調查人員訊問被留置人時,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必要時也可以讓被留置人親筆書寫供詞,訊問筆錄應當由被留置人閱看后簽名,以保證筆錄的真實性。
第三款規定了刑期折抵。根據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對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應當適用刑期折抵。具體的折抵規則是,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十進十建”專題學習之監察法(四)
為了確保監察工作客觀、公正、合法,樹立監察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監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類型和回避的情形兩方面內容。監察人員回避后,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是關于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的規定。監察工作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機密,要嚴格防范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秘密因為人員流動而流失,讓保密責任與離崗離職的監察人員如影隨形。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在脫密期內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后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款是關于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的規定。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后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后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后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關于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征求原單位意見。
監察法第六十條是關于申訴制度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權。申訴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監察機關采取相關調查措施過程中,侵害被調查人的人身、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訴。本款規定的被調查人的近親屬,是指被調查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款列舉了五種可以申訴的違法行為。
一是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是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是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款是關于申訴處理程序的規定。本款規定了申訴的兩級處理模式。一是原監察機關處理。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于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該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二是上一級監察機關處理。上一級監察機關領導下一級監察機關的工作,申訴人對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十進十建”專題學習之監察法(五)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監察委員會不能夠認真地履行好職責,甚至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就會辜負黨和人民的信任。監察法第六十五條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作出了相關規定,旨在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管理,維護監察機關的形象和威信。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