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教師成某違反政治紀律問題。2017年以來,成某在《好好生活:觀念與方式》和《媒介與政治》等兩門全校公共選修課的授課中,插播引用國外媒體大量不實資料圖片和報道,發表了一系列丑化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曲解黨和國家政策、詆毀英雄模范人物等不當和錯誤言論,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在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成然受到留黨察看二年、工資等級由專技10級降低至專技12級的處分。
2.某高校教師于2017年9月18日當天公然在課堂上發表“亞裔都是劣等民族”等涉嫌種族歧視的言論,甚至還舉出自己教過的一名日籍學生作為例子,強調“中國人就是不如日本人”的錯誤觀點。根據該校相關處理辦法和教學責任事故認定標準,認為涉事教師的言行符合教學責任事故認定標準(A類)第1條“在教學過程中借題發揮,宣泄個人不滿,造成消極影響”和第6條“背離教學大綱,或教學內容錯誤”。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涉事教師行政記過處分,自2018年4月4日執行。
3.烏蘭察布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常永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常永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在工作錄用、職務晉升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承攬工程、違規收受禮金、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侵占他人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常永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規定,不正確履行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常永福理想信念、黨性原則喪失,以權謀私、貪得無厭,退休后仍收受他人錢財,且在十八大之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常永福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4.河源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梁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梁國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梁國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識淡漠,濫用權力,不知敬畏,把公權力和影響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梁國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王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禮品,違規在下屬單位領取獎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王祺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原巡視員楊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楊武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打聽組織調查情況,并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楊武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利欲熏心、恣意妄為,嚴重污染原計生系統風氣,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楊武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